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有关机关应当就每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每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