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组织人大代表对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视察和检查。人大代表有权对有关机关、单位负责人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