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