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