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