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