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经营合同条例/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农业经营合同在履行、变更或解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所在地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和调解人签名并加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印章。双方当事人应按调解协议自觉履行。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