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经营合同条例/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三节 租赁经营合同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对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应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合同:(一)改变土地资源农业用途;(二)擅自将土地资源转租或转让;(三)破坏生态环境和相关公用设施;(四)在合同成立后两年内未进行实质性投入开发;(五)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