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经营合同条例/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二节 承包经营合同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对承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应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经营权:(一)对耕地连续两年弃耕抛荒;(二)改变土地资源农业用途。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