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无权、越权、滥用代理权签订农业经营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农业经营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争议的,应提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