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经营合同条例/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无权、越权、滥用代理权签订农业经营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农业经营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争议的,应提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