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导游服务、旅游咨询业务的,必须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审查。未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并经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或者导游服务机构委派,任何人不得从事有偿导游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