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旅游经营者不得采用付给司机、导游等人员介绍费的方式招徕客源。禁止旅游服务人员向旅游者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小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