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第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