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价格监督管理职权。依法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价格管理、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