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7In force市、区(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价格监督管理职权。依法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价格管理、监督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