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过快上升或者剧烈波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制定临时限价、限制流转环节、规定经营利润率、毛利率或者差价率等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异常事态减轻或者消失后,应当及时调整或者解除。

以上行政措施的实施、调整、解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