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四章 价格调控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过快上升或者剧烈波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制定临时限价、限制流转环节、规定经营利润率、毛利率或者差价率等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异常事态减轻或者消失后,应当及时调整或者解除。以上行政措施的实施、调整、解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