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执行第二十四条有效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必须质价、量价相符,禁止变相提价、强买强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