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使用特价、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清仓价和其他减价标示的,应当标明对比价格。对比价格应当是同一商品在同一销售场所最近期执行过的实标价格。

经营者不得以不提供发票为条件降价销售或者服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