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执行第二十二条有效使用特价、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清仓价和其他减价标示的,应当标明对比价格。对比价格应当是同一商品在同一销售场所最近期执行过的实标价格。经营者不得以不提供发票为条件降价销售或者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