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设置旅游设施、码头;(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四)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五)从事旅游、游泳、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六)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竹)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