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