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