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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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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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