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有效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工、工会权益中的重要事项以及有关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产业工会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