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工、工会权益中的重要事项以及有关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产业工会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