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修改在城区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