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审批部门应当事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沿线居民的意见。公路客运车辆在城市道路上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行经城市建成区以外二级以下公路的客运车辆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