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审批部门应当事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路客运车辆在城市道路上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行经城市建成区以外二级以下公路的客运车辆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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