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节 非机动车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非机动车牌证丢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到原发证机关补领,并交验车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