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九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于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发给代表。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