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于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