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选举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选举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当场宣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