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本人拒绝接受提名的,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