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补选和罢免应由天津市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接受其辞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