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

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附法规草案;不附法规草案的,应当说明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