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