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七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以前由办公厅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