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组或者调查研究组,对视察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不直接处理。属于所在市、县(区)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厅分别转交该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属于省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厅转交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情况由办公厅负责检查。

视察组和调查研究组在视察和调查研究工作结束以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