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七章 视察和调查研究第五十二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组或者调查研究组,对视察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不直接处理。属于所在市、县(区)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厅分别转交该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属于省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厅转交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情况由办公厅负责检查。视察组和调查研究组在视察和调查研究工作结束以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