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五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