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的召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也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这一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