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或者批准地方性法规;

(四)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决定对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任免或撤销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九)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十)决定授予省一级的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