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十四条已废止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