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