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捐资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