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居民接受科普教育;利用橱窗、有线广播和举办夜校、培训班等方式宣传科普知识、进行技能培训;鼓励采用新技术发展生产,倡导科学的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