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鼓励科技人员、教师、学生、医疗卫生工作者和青年志愿者参加社会科普活动,送科技下乡下厂。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企业的实验室、科研设施和展览中心,应当有组织有选择地向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