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