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在水工程管理、保护与经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