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六章 任免办理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推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二)决定省长的代理人选,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三)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代理人选;(四)决定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