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