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