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第十条已修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