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